游客发表
据称,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13](p.181)听众在整个修辞过程中掌握着说服效果如何的决定权,修辞者说的好不好,最终都是以听众是否接受为标准进行判断:听众接受你的言论,说明你的修辞效果好,反之就是修辞效果不好。通常情况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论,一方责怪另一方,被指责一方会断然反驳,然后又是对方的再度反驳,如此反复,几乎所有的争论都呈现孩子争吵般的话轮模式。
[23](p.81-91)司法调解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有可能使当事人的一些非法利益得到张扬,为司法腐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提供滋生的温床。经法官调解的纠纷,如果都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合理解决,当事人多数会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法官的公正形象就会树立,恒以久之,法官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就会提高。而且,这一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继续扩大。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对于人数众多、情势复杂的矛盾激化型纠纷,调解加修辞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能显示它独有的效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推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首先,修辞是以听众为核心的言辞说服过程,司法调解则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为基础的利益协商过程。这种方式有一定不完整性和局限性,有必要加以突破。
《中法评》:您分析这三难背后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罗豪才:我觉得中国行政诉讼难的最根本原因:一个是观念。这个工作是在最高法院支持下进行的,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个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主任是祝铭山,我任副主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和主要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这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大多成立了专门的人权研究机构,并且依托自身传统、专业、地域优势和特点,在人权研究方面形成了自身特色,人权研究蓬勃展开。
《中法评》:以上我们讨论的是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接下来想向您请教一下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但是,它是不是一种规则?是不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在社会上是不是存在?和人们的行为是不是关联很密切?国家是不是认可和支持?这些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我们应当从传统的法的概念中解放出来,软法也是法,所以我们研究软法并不是离开法学的范畴。
软法实际上就推翻了这个定义,当然不是全部推翻,有一部分还是可以用的。 2014 年1 月20 日,《中国法律评论》期刊(以下简称《中法评》)一行三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拜访了这位集新中国行政法学开创者之一、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主要提出者、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和北大知名法学教授等多重身份于一身的罗豪才先生。当时,我们组织了60 名法官一起来讨论,通过一年时间写作完成,出版后很受欢迎,现在已经绝版了。那么,我们国内存在这个问题吗?后来在统战部,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中国的国情与西方是不太一样的,不存在要禁止或反对的对象。
这些都是在中央的领导下,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协同努力、大家一起做的,我们人权研究会也努力参与,贡献自己的力量。当时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搜索到的国内大概有8 篇文章,但其中有6 篇是介绍,还有2 篇是提出疑问的,质疑软法到底存不存在,没有人正面研究软法。《中法评》:中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说,研究软法的确是从政协和党派工作引起的,但是,它是不是客观存在?如果它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应该大胆地认识它、研究它。
当下的主要任务应是完善宪法确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加以落实。我们过去的制度片面强调管理,是管理论的,重点是管老百姓。
目前我们正在筹备建立人权课题招投标制度,鼓励和推动人权学术研究。总之,人权具有很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研究,我们人权研究会在这方面也会继续推动。
我们要正确对待软法,一方面,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软法现象要予以正视,实事求是,切实加以研究,将其纳入法规范的视野,扩大法的范畴,拓展法治理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法治社会这一领域的建设要大力加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关系密切,20 年前您主编过一本叫《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书,专门研究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您能谈谈这方面的问题吗? 罗豪才:欢迎你们。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及一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这个需要好好地进一步来研究。我们与罗老师的这次对话主要关注他的理论研究,涵盖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软法与国家治理、人权保障等多个议题。2013 年,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理事国,这既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保障进步的肯定,也表达了对中国在国际人权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的一种期待。
您怎么看待这些提议? 罗豪才:目前的制度确实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肯定的,但是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这个是要讨论的。我们人权研究会每年都组织召开全国人权研究机构工作经验交流会。
这些建议可以讨论,也可以先试点,然后比较哪一种方案更合适,应该在充分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不受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不受人大的干扰,先审判,然后人大才能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不能干扰,党委也不能干扰。
现在在高校法理学的教材里,有的学者引入了软法的概念。那时我还不是法官,是北大教授。
《中法评》:还有观点认为,如果行政诉讼不提级管辖,就采用异地或是集中管辖,即指定一个城市负责某一片行政区域的案件审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保障这些年发展很快,对人权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西方受其历史哲学传统的影响,注重某一项具体人权的精细化分析和精致构造,所以很关注个案问题,而东方哲学是一种整体哲学,更关注整体性和一般性。2013 年10 月开始,清理工作进入第二阶段。
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是不同的,如何理解法治社会的建设? 罗豪才:讲法治社会,重点是讲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如果讲法治政府,主要就是讲政府机构、政府工作的法治化。结合这次修改来讲,我觉得,现在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是立案难,主要原因来自行政机关,但也有法院自身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也利用本校优势,在人权宣传、教育、普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罗豪才:西方过去在国际法上讲软法的概念讲得比较多,在国内公法领域讲得很少。
我们的采访将侧重您的理论研究方面。在日本的时候,我演讲了协商民主、平衡论,讲完就有人问了死刑问题,到法国也是这样。
当初我们提出软法时,有不同的声音,有人发表不赞成的文章,说软法是跛脚的鸭子长不大,对软法持疑义,这是正常的,促使我们考虑一些问题,还是有帮助的。但是怎么兼顾?如何平衡?有什么手段?有什么办法?关键就是机制,平衡论的重要内涵应该就是设计出一些机制,以实现动态平衡。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新想法,如果我们把这些章程纳入法的范畴来理解,那么它是符合法的要素的,不过它不是由国家公权力制定或执行,而是依靠自律、互律,依靠社会力量来保证实施的,这就属于软法的范围,软法的概念从这里就引申出来了。所以,我们提倡研究软法,是要研究柔性治理,或者是硬性与柔性相结合的混合治理方式,这在某种意义上,也还是有一定针对性的。
又经主编和部分行政法教师和研究生反复修改,最后由主编定稿,完成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书的写作。我们北大的软法研究中心是2005 年成立的,每年都要搞软法研讨会,现在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力,处于理论研究前沿。
20 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建立了民告官的制度,培养了一批有理论素养、有实践经验的法官队伍,为中国法治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以司法审查为核心构造起来的行政法学体系,打破了以前行政法学教材二段论的写作模式和体系,把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紧密地统一起来,并以监督主体为主导,对所涉及的各种关系分门别类地展开论述,在体系的安排上比较简明、清晰和合乎逻辑,在理论上有创新。
一个社会如果只是靠硬性治理,靠警察,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变成警察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您怎么理解这句话的意思? 罗豪才:我和我的合作伙伴宋功德在2006年合写了一篇文章公域之治中的软法,在《中国法学》发表,里面就谈到治理与软法的问题,这篇文章获得了中国法学会一等奖。
相关内容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